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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石材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原石製造程序,係指以原石為原炓、經衝碎、切割、磨光或混合等程序,從事石材製品之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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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85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2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石材製品 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原石製造程序,係指以原石 為原炓、經衝碎、切割、磨光或混合等程序,從事石材製品之製造者 。若切割、磨光等程序為濕式作業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倘為以原石為原料且經絞碎機及篩選機分類成建築骨材用之砂石 碎解場,不屬於本署公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石材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原石製造程序 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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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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