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建築師事務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 辦法第6條條文相關規定釋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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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511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建築師事務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條文相關規定釋示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轄○○○建築師事務所 103 年 6 月 18 日○○(桃)字第 0618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營建工程,分為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 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另依同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營建工程臨接道路寬度 8 公尺以下或其 施工工期未滿 3 個月之道路、隧道、管線或橋樑工程,得設置連接 之簡易圍籬」。 三、本案貴轄○○○建築師事務所針對貴局營建工程法規相關文宣與管理 辦法內容有所疑慮部分,經查前揭管理辦法已明定倘營建工程為臨接 道路寬度 8 公尺以下,或是其施工工期未滿 3 個月之道路、隧道 、管線或橋樑工程,係屬適用前揭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 另前揭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亦已明定同辦法第 6 條規定所提營建 工程之定義。惟本案仍請貴局本權責依前揭規定查明後逕復該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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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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