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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污費「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時繳交剩餘二分之一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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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382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2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污費「於申 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時繳交剩餘二 分之一費額。但所繳費額在一定金額以上時,得於工程期間內分期平 均繳交;所繳費額在一定金額以下或不須申請使用執照、工程驗收時 ,則於申請開工時全額繳交其費額」。 二、台灣省農田水利會由於辦理之工程規模小且件數多,申繳空污費之作 業較繁複,該會建議採開工前報備、完工後繳費之方式辦理乙節,查 大部分之公共工程於完工後,不須向地方政府建管單位申請核發使用 執照,因此無法於核發使用執照之同時課費,故屬營建工程空污費徵 收對象之工程,依規定必須於申請開工時繳交其費額。本案仍請以預 繳方式辦理;惟當業主為政府單位,且其工程經費因預算分配等因素 無法於開工前繳交空污費者,得先向地方環保機關提報工程相關空污 費繳費資料(倘有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應併提),俾利地方環保機關 建檔管理,並切結俟經費撥付後繳納該筆費用之情況下始得先行開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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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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