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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屬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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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406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屬公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 製品(如鋁、銅、鉛、鋅、鎂等)之熔解或鑄造,其所有電爐、反射 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 500 公斤 /批或 500 公斤/小時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 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者。管制重點 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利用高溫將非鐵金屬材料融化成液態,從事熔煉 、冶煉或鑄造程序排放金屬燻煙、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 等空氣污染物,應妥善作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以保護民眾生活環境 品質。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鋁製品製造程序,倘其廠房面積為 3 860.8 平方公尺,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分別為 438 馬力、122.3 瓩,經查核確認其熔解爐之設計容量分別為 250 公斤/小時及 200 公斤/小時,合計僅為 450 公斤/小時者,因其熔解爐總設計容量 未達 500 公斤/小時,與前揭本署公告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條 件不符,非屬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實 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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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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