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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規定,經指定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新設污染源,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設立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取得設置許可證之新設污染源或公告前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則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文件,始得領取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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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75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2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辦法規定,經指定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之新設污染源,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設立許可或相關證 明文件,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取得設置許可證之新設污染源 或公告前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則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或營運許可文件,始得領取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二、係為土石採崛業者,末直接從事工廠生產,而於承租他人之土地上堆 置土石,供應第三者生產之用,倘其從事土石採取行為,依法應申請 土石採取許可者,則應以土石採取證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設立 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倘依法為不須取得土石採取許可或工廠登記證 者,應以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設立許可 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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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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