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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轄內○○公司實施定期檢測之期程認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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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325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5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定期檢測之期程認定疑義一案,請查 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簡稱定檢管理辦法) 第 3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應依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 率,自行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定期檢 測,其檢測頻率屬第 3 級者,應每年檢測 1 次,第 2 年以後之 定期檢測,應於相同第 1 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 1 個月份期間內 進行檢測。另依定檢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固定污染源同 一污染物連續 2 次定期檢測結果皆符合排放標準,且其排放濃度值 較排放標準 20 %為低者,或檢測值差異在 20 %以內者,得報經當 地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該項污染物檢測級數。又依定檢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檢測頻率依前條第 1 款之規定調整後,經 主管機關稽查檢測結果或任一次定期檢測結果,其排放濃度值或與前 次之定期檢測結果之檢測值差異,未達該款調整規定者,應回復其原 定之檢測頻率。 二、本案貴局函詢○○○○股份有限公司灰鐵鑄造程序(M01) 之周界粒 狀污染物(A000)定期檢測頻率認定疑問一節,倘該公司固定污染源 係屬指定公告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之固定污 染源,應符合前揭規定,屬第 3 級每年檢測 1 次者,第 2 年以 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第 1 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 1 個月份期 間內進行檢測。 三、另提及該公司灰鐵鑄造程序(M01) 排放管道(P001)已於 96 年 8 月 27 日經貴局同意依定檢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調降檢測 頻率,其是否須重新申請調降檢測頻率或依操作許可證核備內容辦理 之疑問一節,倘該排放管道(P001)上游之固定污染源操作條件無異 動,且經主管機關稽查檢測結果無定檢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之情形 者,得以調降後之檢測頻率繼續執行,不需重新申請調降檢測頻率事 宜。 四、有關貴局建議違反定檢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逾期申報之公私場所是 否可採記點機制,酌予考量情節輕重之修法建議,本署將納入後續修 法之參考。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及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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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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