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二款石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078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1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二款石化製
              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
              、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
              樹脂、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二、利用煤焦油及輕油以蒸餾方式產製苯、奈油及雜酚油等有機化學品,
              應屬前述標準定義之石化製程。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