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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預拌混凝土廠,不論其為依法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操作或營運之證照,或僅為工地型且非對外營利之預拌混凝土廠,均符合第三批公告應申請設置空氣污染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規定,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各該混凝土廠均為應申請設置專責人員之主體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020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2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預拌混凝土廠,不論其為依法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操作或營運之
          證照,或僅為工地型且非對外營利之預拌混凝土廠,均符合第三批公告應
          申請設置空氣污染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規定,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
          人員,各該混凝土廠均為應申請設置專責人員之主體。另工地型預拌混凝
          土廠如工程完工後,遷移至另一地點,則仍應依規定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
          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和設置專責人員。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