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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公告事業用地之土地所有人得否代原事業單位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辦理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檢具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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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0007218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公告事業用地之土地所有人得否代原事業單位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9 條規定辦理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檢具審查,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9 條規定,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應於設立、變更及歇業行為前,檢具土壤污染 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其法條規範之提送義務人 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且上述法定事項並不因用地之土地 所有人代為執行後可免除其提送之責任。惟土地所有人願意協助該事 業辦理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審查,事業仍應以自 身名義提送始符合土污法第 9 條之規範。 二、另關於已破產或顯無能力辦理土污法第 9 條之公告事業,土地所有 人是否可基於土地管理責任及援引公法上無因管理制度一節,因公法 上之義務,分為可替代之義務及不可替代之義務,依土污法第 9 條 之規定,提出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主體為公告之事業,此 具有一身專屬性,為不可替代之義務,故不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又 公法上之無因管理基於變換原則,故不可逕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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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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