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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據調查一般建築工程之建築面積除以建築基地面積之值,平均為四○%-五○%,甚至高達七○%,其在施工過程之實際污染面積不僅為建築面積本身,尚包含骨材、廢土堆置及車輛進出等作業所需之面積,故本費率規定其費基之面積計算基準,應為其所在之建築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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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46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1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據調查一般建築工程之建築面積除以建築基地面積之值,平均為四○ %-五○%,甚至高達七○%,其在施工過程之實際污染面積不僅為 建築面積本身,尚包含骨材、廢土堆置及車輛進出等作業所需之面積 ,故本費率規定其費基之面積計算基準,應為其所在之建築基地面積 。 二、此外,依現有建築相關法規對風景區、保護區、農業區等之建蔽率一 般規定以不超過二○%為限,若依建築基地面積計算費額,不能反映 實際污染面積,對營建業主不公,故對於建築面積除以建築基地面積 值小於百分之二○者,可採用建築面積之二倍惟其污染面積,並以此 做為費基取代建築基地面積計算應繳之空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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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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