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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農民持已被公告為控制場址之農地是否影響其農會會員及農保資格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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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000454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有關農民持已被公告為控制場址之農地是否影響其農會會員及農保資格疑 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被公告為控制場址之農地得否種植農作物一事,依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應依控制場 址或整治場址實際狀況,採取下列應變必要措施:會同農業、衛生主 管機關,對因土壤污染致污染或有受污染之虞之農漁產品進行檢測; 必要時,應會同農業、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管制或銷燬,並對銷燬之農 漁產品予以相當之補償,或限制農地耕種特定農作物。」同法第 1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衛生機關會勘污 染管制區之農業行為。必要時,得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 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又依停耕補 償作業原則規定,停耕補償係協助農民於整治改善期間,無法耕作之 短期生活照顧,故若農民種植非食用作物販售,則不予補助。 二、準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土污法第 15 條、18 條規定, 得限制農地耕種特定農作物,並得禁止種植食用農作物。另依停耕補 償作業原則規定,農民若種植非食用作物販售,則不予補助。 三、另有關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一節,核與土污法無涉,相 關審查及認定非本署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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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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