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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案磷酸二鈣製程產生之過濾濾液中包含一六%氯化鈣溶液,此氯化鈣原非該製程之產品(未經鹼化、濃縮等程序前,該濾液係送至廢水處理廠處理後排放),該廠考量資源回收再利用,於另一廠區增設氯化鈣製造製程,將原濾液(廢液)經鹼化、濃縮等過程而將一六%之氯化鈣濃縮成三六-三八%之液體氯化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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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068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1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案磷酸二鈣製程產生之過濾濾液中包含一六%氯化鈣溶液,此氯化 鈣原非該製程之產品(未經鹼化、濃縮等程序前,該濾液係送至廢水 處理廠處理後排放),該廠考量資源回收再利用,於另一廠區增設氯 化鈣製造製程,將原濾液(廢液)經鹼化、濃縮等過程而將一六%之 氯化鈣濃縮成三六-三八%之液體氯化鈣。就污染排放觀點而言,該 鹼化、濃縮等過程產生之污染顯較磷酸二鈣製程輕微。 二、依本署公告第一至六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 ,磷酸二鈣製程倘為從事補助性飼料之製造,應屬本署公告第四批應 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程。另行增設之氯化鈣製造程序倘僅係 從事氯化鈣溶液濃縮製造,應不屬於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製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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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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