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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明訂,依規定設置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者,其粒狀污染物每日量測值不透光率之監測數據,其六分鐘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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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818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1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明訂,依 規定設置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者,其粒狀污染物每日量測值 不透光率之監測數據,其六分鐘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 得超過四小時。故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者應以其監測之結果判斷其 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是否符合排放標準。 二、另依本署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86 環署管字第三九四三一號函(諒 達,影附)送之「環境保護業務稽查(督察)標準作業程序」,於「 三、執行稽查作業程序」一1.「廠外環境檢查」1-2 項下亦明定: 「但對設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煙囪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之污染 源,不適用以目測判煙法進行檢查,應以其連續自動監測數據為判定 依據。」 三、公司設置之煙囪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倘經主管機 關認可,亦依規定確實進行例行校正測試且具相關監測數據之品保品 管紀錄可供查核,則應依其連續自動監測數據作為應否告發處分之判 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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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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