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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故依法應無涉污染行為人明確與否之問題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30053376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8 月 12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來源明確,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者,所
 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故依法應無涉污染
 行為人明確與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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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