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按調處不成立,除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條有擬制之規定外,並無其他明文;惟參照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管字第717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綜合規劃/公害糾紛處理
容: 全文內容:按調處不成立,除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條有擬制之規定外,並
          無其他明文;惟參照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
          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則未達成協議者,即為調處不成立;復參照
          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調處委員會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即得開會,如
          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並得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之規定觀之,調處
          不成立,並不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宣告為必要。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