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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查釀酒業係屬環境影響評估法規中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醱酵工業,為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污染性工廠,不得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設廠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100095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1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容: 全文內容:查釀酒業係屬環境影響評估法規中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
          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醱酵工業,為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第
          二項第二款所稱污染性工廠,不得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取水口一定
          距離內之地區設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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