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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據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率」第二項規定「營建工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者,不屬徵收範圍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770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0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依據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率」第二項規定「營建工
          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者,不屬徵收範圍。」,該項規
          定係針對須至建管單位申請開工之工程而言;對於不須申請開工之工程,
          則以「發包」作為「申請開工」之相對認定,故該○○計畫之各項工程,
          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包者,不須繳交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而於八
          十六年七月一日後始發包者,則應依規定繳交;以上規範之「發包」,係
          指營建業主與承包商之間之契約行為,並不包括承包商轉承包之契約行為
          。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