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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現行規定空污費分年繳交係指第二年時可依第一年施工情形做退、減免結算,末來工業區分年繳交空污費時,即可於每一年度依下一年度預定施工進度計算應繳金額,並依當年實際施工情形計算減免與溢、補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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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6953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有關「現行規定空污費分年繳交係指第二年時可依第一年施工情形做退、 減免結算,末來工業區分年繳交空污費時,即可於每一年度依下一年度預 定施工進度計算應繳金額,並依當年實際施工情形計算減免與溢、補繳金 額。多餘者則充作下一年度應繳費用。」乙節,依據本署八十六年二月廿 七日之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分期平均繳交之一定金額」規定, 「營建工程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其金額為五百萬元(含)以上者,得 於工程期間內分年平均繳交」,並非依工期分期繳交,另依空氣污染防制 費收費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繳空污費之加徵或退費之結算係於工程 完工時辦理,並非分年結算,無法每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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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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