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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不論其為依法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操作或營運之證照,或僅為工地型且非屬對外營利之預拌混凝土廠,均符合第三批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規定,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各該混凝土廠均為應申請設置專責人員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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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6790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1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不論其為依法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操 作或營運之證照,或僅為工地型且非屬對外營利之預拌混凝土廠,均 符合第三批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規定,應設置乙 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各該混凝土廠均為應申請設置專責人員之 主體。另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如工程完工後,遷移至另一工程地點, 則仍應依規定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和設置專 責人員。 二、另有關乙級專責人員資格部分,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 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二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處所相關類別之 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故不論由何公司出具資歷證明文件,均需符合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 實務工作經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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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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