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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造船廠對其廠內所發生之空氣污染情事應負有管理之責任,倘船舶於造船廠內進行噴砂、磨鏽等工作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情事,因該行為之發生係於造船廠內,故其處罰對象應為造船廠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623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造船廠對其廠內所發生之空氣污染情事應負有管理之責任,倘船舶於造船
          廠內進行噴砂、磨鏽等工作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情事,因該行為之發生
          係於造船廠內,故其處罰對象應為造船廠。但造船廠如能提出該修護工程
          轉包合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證明該污染行為並非造船廠所為,則處分
          對象應為該修護工程之負責人,如該等工作係由船東自行負責辦理,其處
          分對象即為船東。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