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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公告日後始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證明文件,但實際從事營運作業卻在公告日前者,倘其能檢具證明文件證明其污染源於公告日前已完成設立,經核屬實者,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逕行申請操作許可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5757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1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公告日後始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證明文件,但實際從事營運作業卻在公告日前
          者,倘其能檢具證明文件證明其污染源於公告日前已完成設立,經核屬實
          者,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逕行申請操作許可。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