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同法第2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故依上開法令,本案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2條規定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乙節,非僅侷限於家戶產出之垃圾。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058219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主    旨: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2  條規定所述之管理成本、人工 成本、復育成本及操作維護成本是否僅侷限於家戶產出之垃圾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9 年 6  月 28 日桃環廢字第 0990805181 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由
 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
 衛生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同法第 2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
 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故依上開法令,本案
 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2  條規定之一般廢棄物清除
 處理成本乙節,非僅侷限於家戶產出之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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