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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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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本案應由營建業主檢具相關資料,證明該工程已於八十六年六月卅日前完工,並由環保局審核或勘查,若經確認該工程已於八十六年六月卅日前完工者,不須繳交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否則仍應繳交補照期間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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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608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0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本案應由營建業主檢具相關資料,證明該工程已於八十六年六月卅日前完 工,並由環保局審核或勘查,若經確認該工程已於八十六年六月卅日前完 工者,不須繳交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否則仍應繳交補照期間之營建 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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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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