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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主管機關登記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公私場所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565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26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許可
              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主管機關登記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
              公私場所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換
              發或補發。」
          二、公司聚酯粒加工廠倘未改變其操作許可證核定之操作條件,併入同公
              司化學纖維總廠,可依前述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基本資料異動。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