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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建物或土地定著物遭塗鴉,逾期未改善,其所有人是否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之處分對象疑義乙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35146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 內容: | 主    旨:有關建物或土地定著物遭塗鴉,逾期未改善,其所有人是否以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之處分對象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污染行為人於牆面上塗鴉,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
 規定,依法告發處分。惟環保機關無法即時取締污染行為人,欲以廢
 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之清除責任歸責由牆面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
 使用人來清除塗鴉,然其所留下之塗鴉(牆面上噴漆等),似難以廢
 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所規定之一般廢棄物,予以認定。請貴局依地方
 制度法第 29 條規定,訂定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以符合實際環境
 維護情況。
 二、另有關民眾建議對於違規塗鴉行為人應提高罰款乙節,本署已錄案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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