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於開工時繳交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3452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7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於開工時繳交 。由上級機關補助編列之公共工程,如因工程發包後或工程執行至各階段 始撥付補助款,致無法於開工前繳交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時,建議工 程發包單位可於與施工單位(以上簡稱乙方)訂約之時,協議先由乙方代 墊付第一期空氣污染防制費用,俟補助款撥付後再支付乙方;或由工程發 包單位先以付款切結單據繳交地方環保局,俟工程補助款項撥付後再兌換 繳款。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