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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土地抵押權人是否有土地管理、使用權利義務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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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332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5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土地抵押權人是否有土地管理、使用權利義務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6 年 5 月 2 日彰環廢字第 0960016870 號函。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土地或建 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其餘在指 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違反者,依同法第 50 條規 定,處新台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前述上開規定,即在非指定清除地區內之一般廢棄物,僅需事實上之 狀態存在,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即負有清除之 義務,三者間亦無優先順序;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 人如不為清除,即屬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所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之行為人」,從而執行機關分別予以裁處罰鍰自屬適法。 四、本案土地所有人雖將其所有權抵押,但其抵押權人並無管理、使用該 土地之權利義務,仍應由該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有清除之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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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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