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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事業若屬本署96年2月27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即應依本署96年2月27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自96年5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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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2171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說 明:一、事業若屬本署 96 年 2 月 27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
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指定公告事業),即應依本署 96 年 2 月 27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
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
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
流向,自 96 年 5 月 1 日開始實施。
二、前開公告事項一、(二十五)及(二十六)列管之營造業及建築拆除
業,其列管門檻「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或建築物拆除工程
」,係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認定。
三、另前開公告事項一、(二十五)營造業分三階段列管,係因應營造業
相關公(工)會建議以逐批下修列管門檻方式予以納管,以讓業者能
有緩衝之時間。本署為讓營造業能充分瞭解相關申報方式及流程,順
利上網申報營建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
將於 96 年 4 月份全面於各縣市辦理宣導說明會,相關場次已登載
於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http://waste.epa.gov.tw),屆時
各縣市環保局亦會通知業者參加。
四、前開公告事項一、(二十五)4 ,指明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係屬
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橋樑工程及管線開挖工程者,得免依規定辦理
列管事宜,係因該等工程多僅產出土石方或僅產出屬前開公告事項十
免上網之廢棄物,依規定得申請解除列管,因此予以排除。
五、前開公告事項三、(四)規定,營造業、建築拆除業管制編號之取得
,由營造業、建築拆除業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係指檢具開業執照、營利
事業登記證、建築執照、拆除執照、雜項執造等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
請。另前開公告事項三、(五)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
理機構管制編號之取得,由該等機構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
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係指檢具工廠
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清除(處理)許可證等相關證
明文件提出申請,係指檢具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
、清除(處理)許可證等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以確認業者之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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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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