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係基於污染者付費、使用者付費原則徵收,倘確為設籍但無人居住,則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4條規定,由貴縣政府核定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19176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係基於污染者付費、使用者付費原則徵收,倘 確為設籍但無人居住,則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4  條
 規定,由貴縣政府核定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二、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自來水供水區接管使用自來水之家戶,應就自來水實際每單位用水量
 計算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依同項第 2  款規定,自來水供水
 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之家戶,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籍
 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故住戶有排出廢棄
 物之事實,雖於自來水供水區但未使用自來水,則其一般廢棄物清除
 處理費之徵收,應按戶定額徵收之方式辦理。
 三、關於住戶陳述其廢棄物係自行清除處理者,是否符合減徵或免徵之範
 圍,本署業於 96 年 1  月 4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60000110 號函釋
 (影附),請本權責辦理。
 四、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自來水
 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者,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籍
 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其繳納義務人為該戶戶長。故關於住戶時
 常更換,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乙節,應依戶籍法相關規定
 辦理戶籍登記,並依前述規定予以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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