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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公司與○○公司高雄煉油廠,依廠區而言,雖屬同一公私場所,但公私場所具有不同之生產製程或設備,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製程或設備操作營運證照上所登記之公私場所申請許可,以符管制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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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2758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5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中○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與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依廠 區而言,雖屬同一公私場所,但公私場所具有不同之生產製程或設備 ,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製程或設備操作營運證照上所登記之 公私場所申請許可,以符管制之目的。而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設置 之目的,主要係為負責廠內所有防制設施操作及相關資料紀錄、申報 事宜,應就其實際狀況予以認定,本案中○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確有 代中○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操作之實,合併設置專責人員,應屬妥適 。 二、關於同一廠址內分布不同公司行號,是否可合併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 責人員乙節,應以個案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認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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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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