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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申請許可證者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與○○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依廠區而言,雖屬同一公私場所,但公私場所具有之生產製程或設備,依規定應申請許可證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製程或設備操作營運證照上所登記之工商廠、場之申請;因前述二公司係分別申請工廠登記證,分屬不同公司之固定污染源,該二公司應分別提出許可證之申請為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89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申請許可證者係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與○○石油股份
          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依廠區而言,雖屬同一公私場所,但公私場所具有之
          生產製程或設備,依規定應申請許可證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
          製程或設備操作營運證照上所登記之工商廠、場之申請;因前述二公司係
          分別申請工廠登記證,分屬不同公司之固定污染源,該二公司應分別提出
          許可證之申請為宜。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