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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規定,輪胎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一)以天然或合成橡膠為原料從事輪胎之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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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86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2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規 定,輪胎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應申請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 (一)以天然或合成橡膠為原料從事輪胎之生產者。 (二)公私場所僅從事再生輪胎作業者不在此限。 二、倘屬輪胎製造業,且所使用之「以天然或合成橡膠與多種添加劑高壓 加熱混練後之膠料」,仍屬本署公告之製程範圍,故屬於「第三批公 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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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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