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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八十一年二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已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已明定臭氣或厭惡性異味之排放標準,並於同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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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1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屏東縣環保局請釋於人口稠密地區飼養鴿子污染環境衛生,除可依廢 棄物清理法予以造發外,是否有相關法令禁止其飼養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五環五字第七五五六七號函。 二 依八十一年二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已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已明定臭氣或厭惡性異 味之排放標準,並於同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 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並規定「在各防 制區內,不得有棄置、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致產生惡臭或 有慣氣體之行為」。環保機關可依上述法令執行本案稽查、處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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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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