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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五十條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規定,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新設固定污染源,應依序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變更許可、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始得操作或營運;公告前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則應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始得操作或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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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7862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1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五十條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辦法規定,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新設固 定污染源,應依序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設立或變更許可、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登記或營運許可,始得操作或營運;公告前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則應 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 ,始得操作或營運。 二、本案位於農業用地而無法取得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倘於公告日前即已 完成設立,並經查證屬實,自毋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然仍應 於期限內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依規 定申請操作許可證後,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始得操作或 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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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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