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有關函詢轄內學校,鄉(鎮、市)公所於收取學校垃圾得否隨水費徵收清除處理費及其法源依據乙節,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規定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以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或以按戶定額計算徵收或以按垃圾量計算徵收方式,向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及同條第2項規定,家戶以外之非事業交付執行機關清除處理者,準用前項規定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57174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函詢轄內學校,鄉(鎮、市)公所於收取學校垃圾得否隨水費徵 收清除處理費及其法源依據乙節,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 24 條規定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以按用水量計算徵收
 或以按戶定額計算徵收或以按垃圾量計算徵收方式,向家戶徵收一般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及同條第 2  項規定,家戶以外之非事業交付執
 行機關清除處理者,準用前項規定。故轄內學校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倘交付執行機關清除處理,得以按用水量徵收或以按戶定額計算徵收
 或以按垃圾量計算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二、有關轄區內學校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其清除處理相關疑義乙節,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
 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
 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故家戶以外之非事業倘未經執行機關指
 定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清除處理
 ,其毋須與執行機關另訂清運契約,而其清除處理費之計算得依前述
 規定,以按用水量徵收或以按戶定額計算徵收或以按垃圾量計算徵收
 。
 三、另關於轄區內學校自行清運或委託清運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其費用
 徵收相關規定乙節,家戶以外之非事業倘自行清運一般廢棄物至貴轄
 衛生掩埋場,且已依衛生掩埋場一般廢棄物收費標準徵收一般廢棄物
 處理費,基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不重複徵收原則,貴局不得再以
 按用水量計算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費;家戶以外之非事業如委託清除
 機構清除一般廢棄物,其最終處理場地點倘非為貴轄垃圾掩埋場,貴
 局則不得向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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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