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41787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6 月 09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清除 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另依一般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對於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除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
 外,應以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或以按戶定額計算徵收或以按垃圾量計算
 徵收。再依同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
 ,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及
 同辦法第 11 條規定,以按用水量計算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
 者,其清除處理費得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66  條規定,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規定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
 理費者,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二、本案自來水公司可否停止徵收民眾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乙節,自
 來水供水機構係接受貴縣委託向家戶代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倘
 繳納義務人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核定減徵或免徵,故關於是否停徵民眾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應由貴縣本權責處理。
 三、另對拒繳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民眾,可依前述廢棄物清理法第 6
 6 條規定,命其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