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28974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4 月 19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4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自 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
 揀依第 5  條第 6  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同法第 5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係由執行機關負
 責,而衛生掩埋場係若屬執行機關之處理設施,執行機關應依規定執
 行其應負責之工作;復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6  條
 第 2  項規定:「執行機關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本法規定之應回收廢棄
 物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爰此,有關於衛生掩埋場進行資源
 垃圾之分類回收依上開規定宜由執行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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