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有關滲出水收集處理設施部分:(一)「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9條第5款:「具備滲出水之收集及處理設施」係屬一般廢棄物採衛生掩埋處理時,其產生滲出水應收集處理之必備設施規定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94823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滲出水收集處理設施部分: (一)「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9 條第 5  款:「具備滲出
 水之收集及處理設施」係屬一般廢棄物採衛生掩埋處理時,其產生
 滲出水應收集處理之必備設施規定。
 (二)廢棄物掩埋場係「從事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封閉掩埋場(不含安定
 掩埋場)經營管理之公私機構或場所(包括垃圾轉運站)」屬水污
 染防治法所稱之「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包括滲出水)需
 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有關事業之各項管制規定。
 (三)是以,滲出水收集設施除應依前兩項規定辦理外,其後續之操作、
 排放,仍應同時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四)委託代處理滲出水部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規定自 93
 年 7  月 14 日起,一般廢物之處理工作應由縣(市)環保局統一
 處理。爰此,滲出水區域集中處理廠若由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營
 運並集中收集處理縣內各鄉鎮市掩埋場產生滲出水,則無委託清除
 處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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