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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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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於設置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前,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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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6727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12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於設置變更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前,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二、復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所謂「 變更」,係指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或操作方法之改變,致有增加 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之虞者。據華○電子公司提供之製程說 明表中,新增部分產生空氣污染物之製程設備,故其空氣污染物排放 量亦應有隨之增加之虞,符合前述「變更」之條件,再則該公司屬第 三批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之公私場所,須依前開規定申請並取得設置許 可證後,再行申請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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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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