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資源垃圾應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回收車回收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48599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7 月 19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資源垃 圾應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
 機構之資源回收車回收。及同條第四款第一目規定:一般垃圾依執行
 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
 車清除。是以,家戶或家戶以外非事業單位如未依規定排出可依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處分。
 二、而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子法針對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受託清運社
 區大樓之一般廢棄物應執行回收工作部分,並未有相關規定,各縣市
 政府如有訂定相關自治條例,依其規定辦理。另本案建議請貴局依一
 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六款規定:加強該大樓對資源
 垃圾回收管道分類、貯存、排出及回收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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