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六年三月十日衛署環字第一四0一七五號曾函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40431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六年三月十日衛署環字第一四0一七五號 曾函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
 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
 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
 門柱。」,合先敘明。
 二、本案係以人民因遷居、變遷營業、自屋出租之條件下,在其門首、原
 店、自家門首張貼下,不予處罰,其張貼目的在於因遷居、變遷營業
 、自屋出租,是以,張貼範圍處所並未包括騎樓,且其他徵人啟事或
 供該場所使用目的之廣告張貼,亦非屬前述函文規範之範圍,故於騎
 樓張貼徵人啟事或供該場所使用目的之廣告。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
 關規定辦理。
 |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