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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醫療機構為本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之廢棄物屬「事業廢棄物」範疇,至於「一般廢棄物」係指家戶或其他非事業產生之廢棄物,二者並不相同。前述事業廢棄物中,除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外,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至於醫療院所產生之小藥水玻璃瓶,如未與感染性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接觸者,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依法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其經執行機關同意者,並得委託執行機關清除、處理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23339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4 月 05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醫療機構為本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 之廢棄物屬「事業廢棄物」範疇,至於「一般廢棄物」係指家戶或其
 他非事業產生之廢棄物,二者並不相同,合先敘明。
 二、前述事業廢棄物中,除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認定為有害事
 業廢棄物者外,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至於醫療院所產生之小藥
 水玻璃瓶,如未與感染性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接觸者,屬一般事業廢
 棄物,依法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其經執行機關同意者,
 並得委託執行機關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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