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本案如已視為家戶或非事業所產生一般廢棄物時,其處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20076837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全文內容:本案如已視為家戶或非事業所產生一般廢棄物時,其處理應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清除。」及第五十條規定:違法該款規定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
 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時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
 罰辦理。
 |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