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係屬行為罰,其告發處分對象為行為人,故業者如能提出雙方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係承包商所為,自可據以將處罰對象認定為受委託之承包商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670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11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係屬行為罰,其告發處分對象為行 為人,故業者如能提出雙方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係 承包商所為,自可據以將處罰對象認定為受委託之承包商。 二、另工程總承包商應善盡工地管理責任,防制周遭環境發生污染,若部 分工程有轉包時,應轉包給領有合法執照之承包商,並經工程發包單 位許可,若依法須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可轉包時,則應報請該主管機關 同意。總承包商若能依此規定辦理,而受委託之承包商有污染行為時 ,處分對象為承包商,否則對於無法判辨應負責之施工單位時,處分 對象仍為總承包商,仍不應處罰工程主辦機關,以符行為罰之真義。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