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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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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有關甲種汽車修理廠,偶而應顧客需要從事板金及烤漆之作業程序,其規模甚小,以管制需求面與效益性而言,目前暫不宜認定屬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及變更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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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6329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1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甲種汽車修理廠,偶而應顧客需要從事板金及烤漆之作業程序, 其規模甚小,以管制需求面與效益性而言,目前暫不宜認定屬本署公 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及變更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 二、新設乙種汽車修理廠倘從事車身局部補漆作業,且其規模小於甲種汽 車修理廠,則非屬前述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程行業,毋需 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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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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