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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有關廠商實際從事之製程屬本署公告應申請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之污染源,但其工廠登記證內卻未登載該項製程,其申請許可之處理原則,本署已於八十五年五月十日以環署空字第一九六九二號函釋「...倘該製程係於公告日前設立者,則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該製程設計許可文件影本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操作許可證,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登記,始得營運...」(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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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637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1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廠商實際從事之製程屬本署公告應申請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之 污染源,但其工廠登記證內卻未登載該項製程,其申請許可之處理原 則,本署已於八十五年五月十日以環署空字第一九六九二號函釋「… 倘該製程係於公告日前設立者,則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檢具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該製程設計許可文件影本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操 作許可證,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登記,始得營運…」( 詳如附件)。 二、本案臺灣威○丹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電鍍電子半導體導線架及其他零組 件之電鍍產製,其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之行業別歸屬請依 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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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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