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該辦法適用對象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之回收業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資源化、處理或輸出業務之處理業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6806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0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該辦法適用 對象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 收業務之回收業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資源化、處理或輸出業務之處理 業。爰此,達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回收業、處理業應依法辦理登 記及申報事宜。 二、依前揭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回收業登記應檢附回收業貯存場 所之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清冊等土地相關資料 ,但潤滑油回收業未設貯存場所時,應檢附未設貯存場所切結書。即 除潤滑油回收業者外,各項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業登記應檢附土地貯 存場所土地相關資料,始得依規定辦理登記。本案中華民國○○○家 長總會從事乾電池回收業務,未設貯存場所,非該辦法列管應辦理登 記對象,且因缺乏據以認定規模之資料,亦與該辦法第十五條有關一 定規模以下回收業、處理業之相關規定不符。爰此,該總會不適用該 辦法規定辦理登記。 三、目前潤滑油回收業者之規模係以登記資本額作為認定依據,對於未設 貯存場所申請登記時之主管機關,應由公司或機構設立所在地主管機 關受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