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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經滅菌處理後,既已變更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自得與一般垃圾合併清除,惟事業廢棄物之清理責任,仍應由產生廢棄物之事業自行負擔。至於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除經執行機關(環保局)同意得委託其清除處理外,應以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其他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中得經營減菌後之非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具備一般性醫療廢棄物(代碼D-21)之許可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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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6243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方法,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
及設施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應以焚化法處理,其中以黃色容器貯
存者(不可燃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並得以滅菌法處理,但廢棄之針
頭、針筒以滅菌法處理者,應粉碎處理後始得送往最終處置場掩埋。
二、另「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略以:「第
四條第六款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及符合事業
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以黃色容器貯存之感染性事
業廢棄物,經滅菌處理後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上述經滅菌後認定為「一般事業廢
棄物」者,其廢棄物代碼係 D-2101,尚不得以 D-1801 (生活垃圾
)申報。
三、前述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經滅菌處理後,既已變更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
物,自得與一般垃圾合併清除,惟事業廢棄物之清理責任,仍應由產
生廢棄物之事業自行負擔。至於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除經執行機
關(環保局)同意得委託其清除處理外,應以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
除處理或委託其他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中得經營減菌後
之非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具備一般性醫療廢棄物(
代碼 D-21 )之許可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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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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