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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公私場所可能以現有員工如經理、工程師等兼任該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其身分證職業欄原登記為該公私場所經理、工程師等職務,而非登記為該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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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533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10 月 1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公私場所可能以現有員工如經理、工程師等兼任該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
其身分證職業欄原登記為該公私場所經理、工程師等職務,而非登記為該
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為避免專責人員產生職業身分登記之困擾,應查核
專責人員是否確於該公私場所實際從事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而無須要求其
身分證職業欄應予變更登記為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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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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