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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及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中所稱之炔類製造程序,係專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炔類化合物之生產者,且化學合成過程中必須同時涉及高溫裂解(攝氏500度以上)、電子還原及吸熱反應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536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及公告
          「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中所稱之炔類
          製造程序,係專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炔類化合物之生產者,且化學合成
          過程中必須同時涉及高溫裂解(攝氏 500  度以上)、電子還原及吸熱反
          應。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