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及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中所稱之炔類製造程序,係專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炔類化合物之生產者,且化學合成過程中必須同時涉及高溫裂解(攝氏500度以上)、電子還原及吸熱反應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536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10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及公告 「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中所稱之炔類 製造程序,係專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炔類化合物之生產者,且化學合成 過程中必須同時涉及高溫裂解(攝氏 500 度以上)、電子還原及吸熱反 應。
|
相關法規: |
|